2015年4月8日 星期三

台中市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台中市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96.09.19家長代表大會修訂)
一、 本章程依據臺中市政府95年10月30日府教國字第0950224360號函修正之「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修訂之
二、 本會名稱定為「臺中市西屯區上石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 本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二十日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四、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五、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家長代表由班級學生家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六、 本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二人。

前項委員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代表中如有特殊班學生家長,至少應推派一人為委員。
七、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逾十五人時,得增置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五人。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六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會長、副會長之任期至下屆常務委員召開之日止;常務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委員會召開之日止;家長委員之任期至下屆家長表大會召開之日止;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八、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三十日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召集並由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擔任主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副會長均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其召集程序及主席人選同前項規定。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九、 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十、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第一學期第一次會議應家長委員選出後兩週內舉行,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十一、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推選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會議。

(八)選派教評會委員及其他需家長會參與之學校委員會或組織成員。

(九)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十二、 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三、 家長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十四、 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學校推薦,掌管日常事務及聯絡事宜,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提名家長委員擔任,掌管財務事宜。

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十五、 本會每學年初之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應於開學後四十日內轉報台中市政府備查。
十六、 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縣市政府協調之各學期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等徵收標準收取。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本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其他家長捐款納入家長會管理。
十七、 家長會費之徵收,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決議辦理。
十八、 家長會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支用。
十九、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校長會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執行秘書於家長代表大會中提出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二十、 本組織章程未盡事宜之處,悉以「中市各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實施之。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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